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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30 15:48:13  阅读:

 

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新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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