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在大众媒体发布处方药品广告和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状或功能主治,不科学表示功效,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肝宁片”(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2026154)、“抗乙肝转移因子口服液”(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S20020078)、“苦参素片”(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50920)、“脉管复康胶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50719)、“特灵眼药”(河北金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13021700)、“参鹿补膏”(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分厂生产,国药准字Z23020500)、“健脑益气片”(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B20020076)、“睾丸片”(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36022346)、“十六味马蔺子丸”(西藏那曲地区藏药厂生产,国药准字Z20023293)、“复方续断接骨丸”(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40028)、“中风回春片”(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41021303)等11种广告药品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即日起对上述“肝宁片”等11种违法广告药品在全疆范围内一律下架暂停销售和实施扣押。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电视药品广告)按照区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药品广告更正标准》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告提供光盘)。
四、请各地及时反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结果。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