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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氯霉素等109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4 14:04:11  阅读:

 
文号: 新发改医价[2007]7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新发改价医〔2006〕5号)要求,在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委牵头制定了氯霉素等109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09种药品均为省(区)定价目录内的OTC药品,其中西药16种,中成药93种。具体详见附表。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6月2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超过75元。医院的药房业务交由药品经营单位托管的,药品加价率也按此规定执行。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氯霉素等109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信息来源: 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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