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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8 17:54:01  阅读:

 
文号: 新发改医价〔2008〕2号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8年1月17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三、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超过75元。医院的药房业务交由药品经营单位托管的,药品加价率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粘菌素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同时,就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的价格为达到GMP认证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蛇毒血凝酶注射剂与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血凝酶注射剂属同种药品,质量标准和适应症相同,但两者原料来源等不同,根据专家意见,可制定不同价格。在我委正式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蛇毒血凝酶临时零售价格。

   三、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属于我委定价品种,目前国内尚无仿制。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过该品种零售价格(详见计办价格[1999]311号)。在我委调整该品种价格前,可继续按我委1999年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其他同类问题亦按此原则处理。

 

  附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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