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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7 18:12:01  阅读: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时间: 2007-04-26
  文号: 新发改医价[2007]6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你们,并将自治区核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下达,请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价格政策规定,自治区补充了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与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并下达,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515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超过75元。医院的药房业务交由药品经营单位托管的,药品加价率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六月十五日之前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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