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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苯咪唑等311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6 20:20:44  阅读:

 
文号: 新发改医价〔2007〕19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甲苯咪唑等311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311个品种药品,均为列入我区药品定价目录的OTC药品,其中西药178种、中成药133种。具体品种和价格详见附表。
   二、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厂家的药品价格属于专利原研价格、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其他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三、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11月1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五、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超过75元。医院的药房业务交由药品经营单位托管的,药品加价率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表一:178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133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信息来源: 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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